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8年度科技创新奖评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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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8年度科技创新奖评奖细则
发布时间:2008-07-18 17:43

  为了做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工作,保证总局科技创新奖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评奖细则。

第一章 奖项分类

  第一条 总局科技创新奖设六类奖项
  (一)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
  (二)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
  (三)工程技术奖
  (四)软科学奖
  (五)科普作品奖
  (六)标准奖
  (七)论文奖
  第二条 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是奖励在广播影视基础领域、学科前沿重大和具有创造性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在技术上自主创新,有形成产业的主导技术,增加了行业的高技术含量,提高了相关产品附加值。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广播影视某一专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第三条 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是奖励在广播影视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的小发明和小革新。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广播影视某一专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参加评奖的项目应经过一年以上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工程技术奖是奖励具有系统创新和高科技应用的广播影视综合性技术工程和系统技术改进工程。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促进了本领域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取得了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作用。参加评奖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
  第五条 软科学奖是奖励在科技战略、规划、政策、方案、计量、情报及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研究成果对制定相关政策、规划、方案具有重大作用和实用价值,对推动本领域经济、科技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参加评奖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
  第六条 科普作品奖是奖励在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影院播出、放映的广播、电视、电影科普作品。作品应具有原创性,在选题内容上应有较强的社会意义, 能够促进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艺术表现上应具有较高艺术水平或在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的创新性,在科普效果上取得了较大社会影响和良好的科普宣传效果。作品应对相关科普工作和科普创作有促进、带动作用,或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标准奖是奖励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或广电总局发布,并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国家标准项目和行业标准项目,其自主创新程度高,技术水平先进,创造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推动广播影视行业发展的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八条 论文奖是奖励在国内具有正式刊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科技论文,并发表一年以上,其内容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国内外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水平和趋势,总结广播影视行业的科研管理经验和事业建设成就;阐述水平应有所创新,有独到见解,论据充分,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一定的应用价值,能对广播影视实际工作起促进或借鉴作用;字数应不少于8000字。参加评奖的论文要发表一年以上。

第二章 推荐与申报

  第九条 总局各直属单位申请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软科学奖项目,须经过总局科技司成果鉴定、验收后方可申报评奖(科普作品、标准项目、论文项目除外)。
  各省级单位申请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软科学奖项目,须经过总局科技司、科技司委托省局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或当地科技厅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后方可申报评奖。(科普作品、标准项目、论文项目除外)。
  第十条 总局科技创新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由总局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等推荐单位根据科技司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进行推荐。申报限额在每年申报通知中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申报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见附件2)至推荐单位,推荐书一式3份、有关附件一式2份。
科普作品完成单位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科普作品推荐书》(见附件3)至推荐单位,推荐书一式3份、作品光盘一式3份和有关附件一式2份。
  (二)推荐部门负责审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填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申报项目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
  以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见附件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科普作品推荐书》(见附件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申报项目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必须报送电子版。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总局科技创新奖的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软科学奖、科普作品奖、标准奖、论文奖的评审,采用专业组初评和评审委员会终评两级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总局科技创新奖的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软科学奖、标准奖、论文奖由科技司组织专业组初评和评审委员会终评。
科普作品奖(影视)初评委托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组织专家组评审,科普作品奖(广播)初评委托总局科技委广播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评审。终评由科技司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司委托的初评单位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委托单位负责核对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补齐。逾期仍不能完成材料修改的,不提交科技司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和资格审查合格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专业组初评是指在评审委员会内部分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委员若干人。各专业评审组负责相关专业项目的初步审查,提出初评意见,并指定1-2位评审委员在终评会上汇报初评意见。
  评审委员会终评是指全体评审委员会开会评审,听取初评意见、项目完成人情况介绍、会议讨论,以无记名打分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并推选出当年度总局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的项目。
  获得总局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的主要完成人可补充至15人。
  第十六条 总局科技司监督评审过程,保持公正公平,负责对初评、终评结果进行复核,并报送总局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总局科技创新奖评审原则:
  (一) 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
  主要按学术价值、先进性、创造性、是否具有核心技术和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二)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
  主要按技术创新水平、应用价值、技术难度和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三)工程技术奖
  主要按技术先进性、系统创新水平、工程复杂程度和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四)软科学奖
  主要按应用价值、对推动经济、科技、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起到的作用、涉及面、复杂程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五)科普作品奖
  主要按作品在选题内容的社会意义, 艺术水平及其创新性,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是否具有社会效益以及科普宣传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创新性突出:在保证科学技术被正确表达的基础上,达到较高艺术水平,在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所创新,从而使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通过艺术表现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科普作品在创作的过程中有较大的难度。
  社会效益显著:科普作品必须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或影院放映,出版发行。科普作品介绍的科学技术知识等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形成较大社会影响,促进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间接作用。
  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的创新,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
  (六)标准奖
  标准奖按照标准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对推动广播影视行业发展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七)论文奖
  论文奖按照论文项目的创新程度、阐述水平、应用价值、社会或经济效益,对推动广播影视实际工作起促进或借鉴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总局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每年科技创新奖的评审结果在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rft.gov.cn/以及若干份广播影视杂志上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

 

  附件2: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
  附件3: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科普作品推荐书》
  附件4: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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