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及节目设置、播出区域、传输方式、 名称、呼号、标识、识别号的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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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及节目设置、播出区域、传输方式、
名称、呼号、标识、识别号的变更审批
发布时间:2008-04-30 18:57

  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广播影视部分)》(国务院令第412号)、《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
  审批部门:社管司
  (一)付费频道开办、变更的申请程序
  中央机构申请开办、变更付费频道的,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其他机构开办、变更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二)付费频道的开办
  1、申请受理期限:每年分两次集中受理,上半年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9月1日至30日。
  2、审批总时限:50个工作日,20日为集中受理审批时间,30日为专家评审时间。
  3、开办主体:
  (1)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3)经批准设立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源度占优势的中央单位。
  4、合作机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但不享有付费频道开办主体资格:
  (1)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国有机构;
  (2)依法设立的广播影视机构;
  (3)依法成立的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无境外资金背景的机构。
  5、开办条件:
  (1)符合国家付费频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
  (3)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
  (4)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信誉;
  (6)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开办付费广播电视频道,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管理部门的逐级请示文件;
  (2)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申请表。
  (3)广播电视付费频道开办方案。包括如下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定位和节目设置范围;节目资源、制作能力和节目专业化方案、主要栏目设想;资金、人员、场地、技术设备;产业运营方案;发展计划;节目审查、播出、传输等安全保障;频道名称(中英文)、呼号、标识及说明;筹建计划和开播时间;如有合作单位,须提交具备法律效力的合作机构的资信背景材料和合作意向书。
  (4)申请单位概况,包括人员、财务、经营、资信、发展战略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付费频道变更审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1、申请调整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
  (3)筹备计划。
  2、申请变更频道名称、呼号、标识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2)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3、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
  (2)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4、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的,须委托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提出申请,集成运营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中应载明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和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运营规划;
  (3)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加密技术方案;
  (4)拟上星传输的付费频道名称清单、付费频道开办单位委托集成运营机构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其节目的函件以及总局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材料;
  (5)筹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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