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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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08-04-30 18:53
  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
  主办部门:社管司
  (一)申请程序
  地方申请单位备齐材料,由所在省广电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总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应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等方面内容。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可以登录总局政府网站下载。
  3、申请单位相关资质。
  (1)法人注册证书;(2)公司还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3)网站域名注册证明;(4)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4、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5、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6、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8、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10、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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