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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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发布时间:2008-04-30 18:45
  审批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审批部门:社管司
  审批时限:20日。
  (一)主体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4.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5.办公场地证明;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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