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频率许可证(甲类)》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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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频率许可证(甲类)》核发
发布时间:2008-04-30 18:10
  审批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总局45号令)
  审批部门:科技司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一、主体条件
  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按照《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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