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迎奥运讲文明 树新风”公益广告征集比赛入围作品 展播工作的通知
首页
| 领导讲话
| 总局机构
| 政策法规
| 信息公开
| 历史沿革
| 办事程序
| 管理动态
| 拍摄公示
| 广电党建
| 广电职业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信息 >> 工作通知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迎奥运讲文明
树新风”公益广告征集比赛入围作品
展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01 16:51
  3月27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征集比赛入围作品展播工作的通知》,通知说,日前,经评审,由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奥组委联合举办的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比赛中,共有29件影视作品、58件广播作品及16件平面作品入围。随着北京奥运会日渐临近,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传播奥运精神,倡导文明新风,推动奥运宣传工作形成新的声势和热潮,主办单位决定对此次入围作品进行集中展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展播内容
  入围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征集比赛的58件广播类作品和29件影视类作品。
  二、展播频次要求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好本台各频率、频道对入围作品的编播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闭幕,集中对入围作品进行循环展播,并确保每个频率、频道每天播出3至5条入围作品。
  作为奥运主办、协办城市的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沈阳、秦皇岛等地的电台、电视台要扩大和增加展播频次。
  请各省(区、市)广播影视局于9月25日前,将各地展播情况书面上报总局社管司。
  三、展播版式要求
  各级广播电台(含广播电视台)在播放广播类作品时,需在片头提示“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征集比赛入围作品展播”,并介绍作品编号(如:1号作品、2号作品......);各级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根据主办单位提供的标准格式进行播放。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在展播入围作品时,需确保展播作品的公益性及完整性,不得以“特约播映”、“赞助刊播”等任何名义、方式,在作品播放前后提示企业或产品的名称及标识。
  四、展播作品取得方式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关于建立“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的通知》(文明办〔2006〕5号)的要求,向“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申请此次展播作品。联系方式如下:
  (一)广播作品库:设在中国广告协会广播委员会
  办公场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广告部
  地址:北京市复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电子邮箱:zhaokai@cnr.cn
  负责人:吴江、赵凯
  联系电话:010-86090244
  (二)影视作品库:设在中国广告协会电视委员会
  办公场所:建设部大院甲5号3门302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037
  电子邮箱:tvcca@sina.com
  负责人:彭潇
  联系电话:010-88367355、88367356
  传真:010-88367357
  请将本通知立即转发有关机构,并认真贯彻落实。
相关报道
· 内蒙古认真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作品展播
· 中央电视台加强“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播出
· 中央电台奥运公益广告获好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邮箱:sarft@chinasarft.gov.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29145号
联系我们
网站流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