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多媒体广播第4部分: 紧急广播》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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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多媒体广播第4部分:
紧急广播》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1-16 17:36

  11月14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多媒体广播第4部分:紧急广播>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广播电影电视标准制订计划,总局组织审查了以下一项标准,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组织好该标准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
  推荐性行业标准:
  GY/T220.4-2007《移动多媒体广播第4部分:紧急广播》
  该标准自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上述行业标准由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负责发行(网上电子发行网址为:  http://www.abp.gov.cn/biaozhun/index.asp)。联系电话:(010)8609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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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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