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局建立广告播出情况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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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局建立广告播出情况备案制度
发布时间:2007-10-30 09:37
  为维护广告播出秩序的良好局面,近日,广西广电局借鉴电视剧播放报送备案的做法,将广告监管关口前移,将市、县作为监看重点,对部分播出机构提出报送广告播出情况备案的要求。按照工作部署,部分播出机构要建立广告播出情况备案制度,每月一报,报送范围包括南宁范围以外的12市电台、电视台和2006年广告收入位居前15名的县级播出机构(广西电台、电视台、南宁市属两台、崇左市属两台可直接监看),报送内容包括每月播放的广告、节目(软广告)名称、内容、播放的时间、频道或频率以及播放长度。广西局还同时制定了监管措施,并将广告播放情况列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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