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领导讲话
| 总局机构
| 政策法规
| 信息公开
| 历史沿革
| 办事程序
| 管理动态
| 拍摄公示
| 广电党建
| 广电职业
|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积极与市地税局磋商协调,切实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近日印发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政策通知的通知》(渝地税[2007]173号)。
该《通知》明确,“农村居民用户”是指居住坐落在农村地域范围内的房屋中使用有线电视网络的用户,并进一步明确重庆市享受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政策的农村地域范围为15个国家及省级重点帮助贫困县的所有地区和除15个国家及省级重点帮助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区县的镇(不包括县政府所在镇设立的街道)、乡、村。
《通知》指出,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应分别划分相关成本费用,确实划分不清的,可按取得的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的比例划分相关的成本费用,并将应免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
(2007年9月1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
邮箱:sarft@chinasarft.gov.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29145号 |
联系我们 网站流量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