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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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08 14:02

      2003年10月27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发出《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为适应电影产业化的实际需要,依法保护电影创作、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产影片字幕的管理,保护电影生产、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电影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产(含合拍)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电视电影、数字、特种电影)。
      第三条  影片片头字幕
      (一)影片片头字幕包括:第一幅,“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二幅,电影出品单位厂标(标识);以后各画幅为:片名(中、英文同画幅,英文片名需经批准)、出品人、主创人员及直接与影片有关的人员。各电影制片单位可根据影片创作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幅(含第三幅)以后的影片字幕。
     (二)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署名为出品单位、其法人署名为出品人。
      (三)影片片头净字幕长度一般不超过28米、约1分钟。
      第四条  影片片尾字幕
      (一)凡与电影创作生产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单位,均可列入影片片尾字幕,项目和名称由电影制片单位自行决定。
      (二)中外合作的影片,应在片尾倒数第三个画幅打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监制”的字幕。
      (三)片尾倒数第二个画幅应为“拷贝加工洗印单位”,如立体声影片,需在此之后加注立体声标识。最后一个画幅为摄制单位或联合摄制单位。
      (四)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其投资额度达到该影片总成本三分之一(合拍影片占国内投资额度三分之一)的,可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
      第五条  影片中如采用戏曲唱腔、地方方言、少数民族和外国语言时,应加注中文字幕。
      第六条  影片片头、片中、片尾字幕,必须严格使用规范汉字,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影片的全片字幕,由电影制片(出品)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发布的《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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