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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剧创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和指导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剧创作;研究拟定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规划;协调、指导全省广播电视工作的改革。
(二)组织执行国家关于广播电视事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省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并组织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领导、协调全省广播电视事业建设方面的事项。
(三)审核报批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机构、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管理。
(四)指导和协调全省广播电视系统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贯彻执行有关的技术政策和标准;研究广播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省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落实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厅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全省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省电台、省电视台(包括省有线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对中央与省级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负责管理全省广播电视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外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境外采访人员或组织摄制电影电视和合作拍摄电影、电视剧等事项的政策和规定。
(八)承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信访信息、秘书事务、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联络接待、保密等行政事务;组织草拟广播电视工作的行政规章、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及外事工作。
(二)总编室
制订全省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方案;负责省电台、电视台重大宣传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协调制订电视剧题材规划;审查和报批用于广播电视播出的进口音像制品;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
(三)社会管理处
负责全省广播电视系统以外的有线电视、卫星广播电视的宣传管理以及事企业单位销售、购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设施的审批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管理条例,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撤销及电视剧的制作与发行;负责用于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的音像制品的邮寄审查,监督检查全省有线电视台、站的供片工作;监督管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广播电视法制工作。
(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局管干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负责系统表彰及出国人员审查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
制订全省广播电视事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基建和物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广播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编制广播电视事业长期规划,审核和管理各项年度事业经费、专项基金及全局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办公、宿舍用房建设的规划与协调。
(六)技术处
制订全省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实验台、微波站及卫星广播电视的技术政策、规划和标准,审核报批全省无线广播电视台、站建设技术方案和指配频率、功率、技术维护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广播电视科技规划,审核重点科技项目,指导和协调全省广播电视系统的科技工作。
(七)有线广播电视处
组织制订全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的技术政策、规划和标准,审核报批全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台、站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方案;审批建立有线电视频道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等事项;负责全省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及网络的技术维护管理。
(八)保卫处
制订广播电视安全保卫、消防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维护局、台及有关直属单位治安秩序,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播出和核心机密的安全。
(九)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局长:王月仁
地址:哈尔滨市汉水路333号
邮编:150090
电话:0451-8289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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