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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局
发布时间:2007-08-01 01:00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广播 、电影、电视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地方法规;制定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
(三)审核乡镇以上(含乡镇)广播电视播出(含转播)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它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审核发放或吊销电视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研究并拟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和省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
(六)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七)领导广东人民广播电台、广东电视台、省有线广播电视台和广东广播电视技术中心等单位,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和覆盖。
(八)管理电影生产、制作工作;管理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及其它事业单位。
(九)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 办公室(外事处)
  督办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信息、办公自动化、信访、保密、审计工作;承办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的交流与合作。
(二) 总编室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的管理工作;拟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直属电台、电视台重大宣传进行管理、协调和检查;指导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电视剧;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负责对广播电视宣传纪律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宣传纪律案件。
(三) 社会管理处(电影管理处)
  拟订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和监督管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和开设闭路电视;承办审批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经营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工作,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和发行许可证;组织审查合拍的电视剧以及国产、进口电视剧等节目内容;管理电影生产、制作工作;审查各类影片,核发、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审核对外合作制片、输出输入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
(四) 事业发展处
  拟订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科技发展规划;承办审核乡镇以上(含乡镇)广播电视播出(含转播)机构的建立、撤销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广播电视网络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受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道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的技术参数;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和安全播出工作;组织协调新技术的科研应用工作。
(五) 计划财务处
  编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拟订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统计、基建工作;受委托监督本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 人事教育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培训工作;管理省广播电视学校的有关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政治思想和共青团、工会、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
(七)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挂保卫处牌子)
  负责局属单位和指导本系统的监察、纪检工作;统一管理局机关和重点防护单位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组织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处置重大治安、消防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局长:杨健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
邮编:510066
电话:020-83355188
网站: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http://www.rft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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