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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自治区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核并报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负责自治区境内用于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接收与传送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定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定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系统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定自治区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新疆电视台等直属宣传单位,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根据全国电影事业长期发展规划,落实自治区电影创作的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重大题材影片的创作生产,负责对外合作制片;负责新疆少数民族语言影视剧的译制工作。
(八)指导和协调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科技研究工作;归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进口专用设备和器材的审核工作;指导广播电视系统技术维护和管理工作。
(九)研究制定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 办公室(法规处)
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起草、翻译重要文件和筹备组织重要会议,研究起草新疆广播电视管理的法规、条例,并监督执行;办理人大、政协提案和来信来访,负责机关秘书、议案、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工作;综合管理局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事宜,以及内外宾的接待服务工作;承办局领导安排的其他事宜。
(二) 总编室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宣传的方针、政策,负责国内外重大事件的宣传报道;研究制定全疆广播影视宣传的中长期计划以及全疆影视剧生产与合作规划;组织重大题材的广播影视节目和重大新闻的创作、生产及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影视剧、音像制品等文艺节目的内容进行审核;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
(三) 社会管理处
审核区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电视剧译制、影视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管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工作;负责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和对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接收、引进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负责新疆少数民族语言影视节目译制工作。
(四) 人事教育处
负责制定局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制度的实施;管理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材培养等工作;承办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广播电视系统中长期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培训规划,指导新疆广播电视学校教育改革工作。
(五) 计划财务处
编制新疆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进口专用设备减免税的报批和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查;负责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规划,制定全区广播电视物资供应计划;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对基建管理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指导全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六) 科技处
制定全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广播电视网络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综合管理全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提出技术维护政策及管理办法;负责核发新疆有线电视(含卫星地面接收站)设计安装许可证;负责组织全疆广播电视技术交流和区内外广播电视技术协调工作,并与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 保卫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协调并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消防工作;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处置重大治安、消防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和核心机密、要害岗位的安全。
局长:伊力汗·奥斯曼
地址:乌鲁木齐市团结路84号
邮编:830044
电话:0991-25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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