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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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07-01-13 14:32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通知》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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