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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6]2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精神,现就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 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 以上措施,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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