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多媒体广播第2部分:复用》 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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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多媒体广播第2部分:复用》
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1-30 23:09
  2006年11月2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多媒体广播第2部分:复用〉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广播电影电视标准制订计划,总局组织审查了以下一项标准,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组织好这些标准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工作。
  推荐性行业标准:
  GY/T220.2-2006《移动多媒体广播第2部分:复用》
  上述标准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上述行业标准由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负责发行(网上电子发行网址为:  http://www.abp.gov.cn/biaozhun/index.asp)。联系电话:(010)8609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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