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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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2-04 19:08
  为确保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继续保持良好秩序,使广大群众过一个清静的春节,现就做好春节期间广播电视广告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重点
  1、黄金时间播放影视剧是否违规插播广告,其它时间播放影视剧插播广告是否超过规定次数和时间;
  2、用餐时间是否播放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
  3、挂角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4、转播传输节目是否违规插播广告。
  二、加强广告内容监管
  各播出机构应认真按照总局17号令的规定,做好广告审查、编排、发布工作,规范广告播放秩序。同时,各级管理部门应根据总局17号令、《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1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监管,要确保广告内容导向正确,不得有违法违规内容。发现播出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应及时要求播出机构停播并撤换。
  三、健全春节期间监管机制
  节日期间,各级管理部门要提前建立并完善广告监管工作制度。第一,要确保与总局信息渠道畅通。请于2月7日前将春节期间值班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等情况传真总局社会管理司备案。第二,要确保监管措施、手段到位,处理及时。发现的违规问题应立即要求整改,并将处理情况于两天内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第三,要继续做好投诉处理反馈工作。节日期间要保证广告播放投诉电话随时开通并有人值守,对节日期间受理的群众投诉要认真及时地进行处理并反馈。
  四、总局社管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68031288;
  传真:010-68012690、86093924;
  电子信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全国广电系统办公网:总局办公厅网络处转社管司节目处。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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