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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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0-26 14:29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总局及有关各方的积极推动和努力,我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取得了丰硕成果。中央和地方电台、电视台积极实施“走出去工程”,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台未经总局批准,擅自将其卫视频道在海外落地,或将部分节目在境外频道中播出,有的甚至与具有台湾当局和“法轮功”背景的境外媒体合作,严重违反了总局有关规定,给“走出去工程”的整体实施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管理,积极推动我广播影视节目的海外落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全国广电系统要严格执行总局2002年2月10日发布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第12号令),在总局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实施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未经总局批准,不得到国外租、买广播电视频道(频率)、时段和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2.各广播影视局(厅)、集团(总台)今后应及时将广播电视节目及电影出口交易、交换等海外营销和广播影视外宣工作的情况,及时报总局“走出去工程”办公室,以便总局掌握动态情况,统筹协调。
  3.请各广播影视局(厅)尽快将所属电台、电视台的广播影视节目海外落地的情况(包括完整频道、部分节目落地,栏目、节目外销等内容)汇总,一并将各局(厅)有关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于2004年10月30日前报总局“走出去”工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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